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7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雅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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