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026號債權人前瞻企業大樓B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銘耀 債務人競達影視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