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627號
法定代理人 簡吉宏
訴訟代理人 簡木枝
雷皓明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劉羽芯 律師
被告 邵煒銘
訴訟代理人 于元 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111年8月4日下午5時宣判,因疫情之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日期至民國111年8月25日下午5時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