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627號

原告游記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吉宏

訴訟代理人 簡木枝

雷皓明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劉羽芯 律師

被告 邵煒銘

訴訟代理人 于元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111年8月4日下午5時宣判,因疫情之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日期至民國111年8月25日下午5時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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