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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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33號原告 黃美婷 送達代收人: 林千翊 社工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號2樓被告 李理煥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7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陳明珠法官沈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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