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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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67號原告 張麗娟 被告 蘇冠勳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法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者,應以被告所涉之犯罪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為其前提。
四、經查:本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627號起訴對原告實施詐欺犯罪行為之詐欺集團成員為被告 林隆軒 ,上開被告蘇冠勳,並非本案經檢察官起訴之被告,亦未見與被告林隆軒間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上開被告蘇冠勳經原告所指參與上述犯行部分,既未據起訴,未經本院審理,亦非本院所認定之共犯,原告自不得於本件對於被告蘇冠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及回復其損害。綜上,原告對於被告蘇冠勳提起之民事訴訟部分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