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8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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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3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3836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務人 蔡天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蔡天心〈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3年10月25日止,尚結欠新臺幣22,218元消費款、新臺幣1,077元循環利息、新臺幣1,145元費用(含逾期費),總計新臺幣24,440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3836號利息編號請求金額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2218元蔡天心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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