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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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92號原告 侯一金 被告 侯水木
侯信 評 侯政宏 上一人代理人 侯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