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15號原告 林尚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勳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拆除地上物估算所占用土地面積,乘以被占用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鈺翰附錄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
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0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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