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8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8960號債權人 戴皓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國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國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