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65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東藝行銷企業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