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9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93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路豹國際開發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百路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卉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柒佰伍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