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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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1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美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其中肆萬叁仟貳佰陸拾叁元自民國10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美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4年6月26日止累計168,226元未給付,其中43,263元為消費款、124,963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由本金生所之之利息。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