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653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登欽 、 張素蘭 、劉 張秋桂 、 張進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有無向最後住所地之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二、全體第二順位繼承人、第三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三、債務人張登欽、張素蘭、劉張秋桂、張進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