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4655號債權人 曾顯智 債務人 李建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建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之依據?(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提出每月薪資新臺幣25,000元之證明文件(如勞保投保薪資或薪資單…)。
三、債務人李建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