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19號抗告人 朱世梅 上列抗告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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