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0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07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何恭維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玖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叁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零貳佰柒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玖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零陸佰肆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陸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