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403號債權人三上時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勝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昱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查報本件請求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台端若請求三期管理費,應更正請求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