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聲請人 康立忠 代理人 李諭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月18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
1)×10×43=2,580。
二、請陳報自107年6月起至陳報月止,聲請人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內容及每個月之薪資數額,並佐以相關轉帳紀錄、薪資單文件為證。
三、請依「編號」、「種類」、「原因」、「每月花費數額」陳報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參(例如:繳費通知單、收據等);又倘支出項目係屬聲請人整體家庭生活開銷等,請依聲請人與其他花費之人平均負擔提列。
四、聲請人稱每月支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約9,500元,惟究竟係何種花費,聲請人並未詳細說明,故請依下方範例方式,佐以費用單據,逐項說明以供法院審酌。
┌──┬──────┬────┬─────┬──────┐│編號│支出項目│金額│支出頻率│說明或證據│├──┼──────┼────┼─────┼──────┤│1│膳食費用│○○○│每一個月│因...故...│├──┼──────┼────┼─────┼──────┤│2│零用錢│○○○│每一個月│因...故...│├──┼──────┼────┼─────┼──────┤│3│註冊費│○○○│每六個月│補正狀第8頁│├──┼──────┼────┼─────┼──────┤│4│學雜費│○○○│││├──┼──────┼────┼─────┼──────┤│5│交通費│○○○│││├──┼──────┼────┼─────┼──────┤││││││└──┴──────┴────┴─────┴──────┘
五、請提出聲請人子女康○豪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近二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另陳報康○豪每月平均所得之數額。
六、承上,聲請人長子康○豪是否給付聲請人扶養費?如是,每月給付之金額為何?若否,未能給付聲請人扶養費之原因為何?
七、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即不核准),若係因資格不符,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請說明之。
八、請檢附證據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名義,擔任「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項目: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解約金數額│├──┼───┼────┼────┼────┼──────┼──────┤│01│││││││├──┼───┼────┼────┼────┼──────┼──────┤│02│││││││├──┼───┼────┼────┼────┼──────┼──────┤│03│││││││└──┴───┴────┴────┴────┴──────┴──────┘
九、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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