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三號
原告甲○○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被告丁○○被告丙○○被告 殷晟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香蘭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俊寬
法官陳淑卿法官吳宏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廣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