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4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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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4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47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林思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叁仟貳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仟柒佰玖拾元
,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伍萬零陸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伍仟壹佰
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台幣叁佰陸拾捌元之帳務管理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