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國小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小上字第3號上訴人 林秋東 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林順家 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5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追加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小額訴訟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此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9,5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民國108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遭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改判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9,576元及自106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件為小額訴訟第二審程序,上訴人上訴追加自106年4月6日至起訴狀繕本送達日止之利息部分,核屬訴之追加,揆諸前揭規定,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呂如琦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