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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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95號上訴人庚○○
丙○○乙○○丁○○甲○○戊○○被上訴人辛○○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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