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7號原告 呂振裕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秀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9,428元,應繳裁判費16,7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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