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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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1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作軒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875號、第16612號、第19519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4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劉作軒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書嫺
法官林軒鋒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予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