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范月嬌裕豐食品加工廠
范李雨妹 訴訟代理人 林仟雯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月琴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1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萬2,30
6元(計算式:289萬5,416元+187萬6,890元=477萬2,30
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4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勞工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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