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14號原告 萬淑琴 被告 李培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7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蘭萍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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