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6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被告丁○○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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