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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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32號原告 魏耀銘 被告 宋宇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36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號:113年度金易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正杰
法官劉冠廷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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