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05號原告 侯巧鈴 被告 劉黃明珠 上列被告因民國一0七年度易字第一0四六號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蔡直青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