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38號原告 謝華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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