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889號聲請人 詹國忠 相對人 林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06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雖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然已撤回上訴,是上開判決即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陳虹吟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由聲請人預納,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