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再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再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17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640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調偵字第776號,一審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2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
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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