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75號再審原告 許春子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就本院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12號、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38號確定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1項、77-13條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52,2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790元,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