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91號原告 曾惠珠 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被告 盧致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9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陳翌欣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