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鑫中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士勛 上列原告與被告允永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1萬4,7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848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