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360號聲請人有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文祥山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支票金額為何?(因聲請狀附表所載金額為壹拾萬元,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金額為壹拾伍萬元,如聲請狀誤載,請具狀更正,如掛失止付通知書誤載,請提出由銀行出具之更正後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