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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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50號原告 楊東霖 被告 李偉英 即 福記燒臘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含失業賠償108,000元、精神賠償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