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0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仁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零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