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0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0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094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丁○○○○○○、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丁○○○○○○、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