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信義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信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莊信義前因竊盜等案件,由本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2月1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12月30日,惟受刑人於102年7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意旨所指之事實,經本院審核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保護管束名冊等資料,核屬正確,應認聲請為有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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