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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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5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林若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惠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830建號建物之最新登記謄本。
二、相對人李惠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