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上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林庭輝 被告 鄭岳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上字第6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維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