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68號原告 陳雅婷 被告 吳宗憲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訴字第810號詐欺等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3年度審簡字第11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維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