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社員權利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乙○○被告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確認社員權利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之社員權利價值不明,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