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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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212號聲請人三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所示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且應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所示之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載內容,無非說明其對於各該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應逕認其聲請再審均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方彬彬法官蔡和憲法官陳麗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涵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附表編號原確定裁定案號裁判日期案由1110台聲2823110年10月21日請求確認債權存在聲請再審2111台聲790111年2月17日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3111台聲791111年2月17日第三人異議之訴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