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票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票字第253號聲請人 吳玉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瑞 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本票提示日,並更正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
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請具狀填載如附件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二、請撤回違約金之請求(違約金非票據法請求事項)。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