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再易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再易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38號再審原告 林典謀
林應龍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順雄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致帆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本院第二審確定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309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2,57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恭
法官羅心芳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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