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9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文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文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邱文財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潘佳欣┌──────────────────────────────────────────────────────┐│附表:受刑人邱文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民國/新臺幣】│├─┬──┬────┬────┬─────┬─────────────┬─────────────┬─────┤│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竊盜│有期徒刑│106年2月│臺中地檢│臺灣高│106年度│106年9月│臺灣高│106年度│106年9月│臺中地檢││││9月│15日│106年度偵│等法院│上易字第│26日│等法院│上易字第│26日│106年度執││││││字第7541號│臺中分│972號││臺中分│972號││字第16678│││││││院│││院│││號│├─┼──┼────┼────┼─────┼───┼────┼────┼───┼────┼────┼─────┤│2│竊盜│有期徒刑│105年10│彰化地檢│臺灣彰│106年度│107年3月│臺灣彰│106年度│107年8月│應執行有期││││1年2月│月25日│106年度偵│化地方│訴字第│28日│化地方│訴字第│9日│徒刑6年7月││││││字第3995、│法院│625號││法院│625號││││││││5165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執││3│竊盜│有期徒刑│105年12│彰化地檢│臺灣彰│106年度│107年3月│臺灣彰│106年度│107年8月│字第4771號││││1年10月│月8至9日│106年度偵│化地方│訴字第│28日│化地方│訴字第│9日│││││││字第3995、│法院│625號││法院│625號││││││││5165號││││││││├─┼──┼────┼────┼─────┼───┼────┼────┼───┼────┼────┤││4│竊盜│有期徒刑│106年1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6年度│107年3月│臺灣彰│106年度│107年8月│││││2年2月│5日│106年度偵│化地方│訴字第│28日│化地方│訴字第│9日│││││││字第3995、│法院│625號││法院│625號││││││││5165號││││││││├─┼──┼────┼────┼─────┼───┼────┼────┼───┼────┼────┤││5│竊盜│有期徒刑│106年初│彰化地檢│臺灣彰│106年度│107年3月│臺灣彰│106年度│107年8月│││││1年2月│某日│106年度偵│化地方│訴字第│28日│化地方│訴字第│9日│││││││字第3995、│法院│625號││法院│625號││││││││5165號││││││││├─┼──┼────┼────┼─────┼───┼────┼────┼───┼────┼────┤││6│竊盜│有期徒刑│106年1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6年度│107年3月│臺灣彰│106年度│107年8月│││││7月│30日│106年度偵│化地方│訴字第│28日│化地方│訴字第│9日│││││││字第3995、│法院│625號││法院│625號││││││││5165號││││││││├─┼──┼────┼────┼─────┼───┼────┼────┼───┼────┼────┤││7│竊盜│有期徒刑│106年3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6年度│107年3月│臺灣彰│106年度│107年8月│││││7月│間某日│106年度偵│化地方│易字第│28日│化地方│易字第│9日│││││││字第3995、│法院│258號││法院│258號││││││││5165號││││││││├─┼──┼────┼────┼─────┼───┼────┼────┼───┼────┼────┤││8│竊盜│有期徒刑│106年3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6年度│107年3月│臺灣彰│106年度│107年8月│││││1年1月│23日│106年度偵│化地方│易字第│28日│化地方│易字第│9日│││││││字第3995、│法院│258號││法院│258號││││││││5165號││││││││├─┼──┼────┼────┼─────┼───┼────┼────┼───┼────┼────┤││9│竊盜│有期徒刑│106年3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6年度│107年3月│臺灣彰│106年度│107年8月│││││2年│26日│106年度偵│化地方│易字第│28日│化地方│易字第│9日│││││││字第3995、│法院│258號││法院│258號││││││││51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