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67號附民原告 林耿民 附民被告 王春煌
王石秀月 王士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563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洪士傑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