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呂莉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陳劉雪娥 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17,9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7,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詹書瑋